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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藥店間距設限是種懶政

2011-08-05 14:50 我要評論 (0) 點擊:

核心提示:通過藥店間距來調控布局數量,已經成為各地一種普遍的現象。譬如北京明確規(guī)定藥店間距為350米??v觀其他一些地方,或明或暗的規(guī)定都大同小異,所不同的是距離標準不同,有100米,有150米,也有200米等等。除此之外,在全國大多數地方,藥店的布局遵循依然是“自愿”原則,政府“有形的手”雖然在發(fā)揮作用,但并未將“距離”作為一種強行要求。

為防止惡性競爭,河北省出臺新規(guī),如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已有藥品零售企業(yè),不再批準新建或遷建藥品零售企業(yè)。

通過藥店間距來調控布局數量,已經成為各地一種普遍的現象。譬如北京明確規(guī)定藥店間距為350米。縱觀其他一些地方,或明或暗的規(guī)定都大同小異,所不同的是距離標準不同,有100米,有150米,也有200米等等。除此之外,在全國大多數地方,藥店的布局遵循依然是“自愿”原則,政府“有形的手”雖然在發(fā)揮作用,但并未將“距離”作為一種強行要求。

      2001年修訂的《藥品管理法》第14條第3款規(guī)定,藥監(jiān)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(yè),“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”?!端幤饭芾矸▽嵤l例》對規(guī)定進行了具體化,但對藥品零售企業(yè)合理布局的表現形式和實質性內容卻沒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導致各地規(guī)定并不一樣,很難執(zhí)行。

      從市場充分競爭的原則來說,在許可前設置布局前置條件無疑是“例外條款”,但前提應當是充分必要性。就實際來看,藥店布局跟質量之間沒有絕對的關系,因為藥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生產環(huán)節(jié),保養(yǎng)和維護只是其中一個方面。換言之,競爭的結果有可能涉及到藥品的質量,比如以次充好,以假亂真,但更多的卻是價格和服務受益,與之相適應的是價格降低,服務更優(yōu)。

      按照行政許可的實質規(guī)定,只要達到法定的條件,就應當有成為市場主體的資格。比如其軟硬件能滿足法定要求,就不應受其他條件約束。如果“布局過密影響質量”成為一種基本原則,那么受到影響的就不止于藥品,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妝品同樣如此,百貨店、商場等也不應間距過密,那些“××一條街”就應當被取締。

      競爭講求的是“優(yōu)勝劣汰”,“適者生存”,凡有利益存在的情況下,都可能出現惡性競爭,除非完全性的壟斷。藥店密度關系到競爭,卻未必跟質量掛上鉤,制假售假者是一種道德行為:要么同流合污,要么互相監(jiān)督。不能只看到其負面影響而無視正面效應。

      保障藥品質量,打擊惡性競爭,主要取決于過硬的監(jiān)管而非數量的多少?,F實情況下,藥店的“合理布局”演變成了藥店間距的量化規(guī)定。但合理布局的前提,應當基于當地常住人口數量、地域、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等各種因素,而在不同的情況下,應賦予各因素以不同的權重。而固定的藥店間距限制,操作起來固然簡易可行,但或許會導致削足適履式的適用法律規(guī)則,反而也不利于實現對藥店的真正合理布局。

      這其實是監(jiān)管部門懶政的表現,借以人為控制數量減少工作的難度,但卻忽略了不科學的門檻設置,具有多重背離,對于監(jiān)管本身也存在諸多隱患,未必有一勞永逸的效果。

Tags:藥品零售企業(yè) 藥品經營

責任編輯:露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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