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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DA中成藥命名新規(guī)“靈”“精”“速效”或難再

2017-02-13 09:47 作者:史立臣 點擊:

《信息時報》采訪史立臣

“救心”不能再用“速效”,“清開”不能再叫“靈”……這可能是未來中成藥通用名的“命名生態(tài)”。近日,由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(下稱“CFDA”)起草的《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指導原則》)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隨即引起社會各界討論。

據悉,該《指導原則》不但適用于中成藥新藥,同時也對已上市中成藥命名違規(guī)進行規(guī)范。業(yè)界認為,通用名被要求修改,對眾多藥企的營銷是一大挑戰(zhàn),藥品市場或迎來洗牌時刻。與此同時,也有專家認為,新規(guī)是對中成藥進行規(guī)范的一環(huán)。

變化

中成藥命名或難見“靈”“速效”等字眼

所謂通用名是藥品通用名稱的簡稱,與藥品商品名不同的是,通用名是藥品的法定名稱,主要標注藥品主要成分。CFDA方面表示,《指導原則》是根據中成藥通用名命名現(xiàn)狀,結合近年來有關中成藥命名的研究新進展而制定,目的在于“進一步規(guī)范中成藥的命名”。

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《指導原則》中提出,中成藥通用名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、解剖學、生理學、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,如名稱中含“降糖”、“降壓”、“降脂”、“消炎”、“癌”等字樣;不應采用夸大、自詡、不切實際的用語,如“寶”、“靈”、“精”、“強力”、“速效”等。

記者在CFDA藥品數據庫輸入關鍵詞搜索發(fā)現(xiàn),名字中含有“靈”字的藥品多達2000多個、帶“降糖”的有181個、帶“降脂”的有190個、帶“消炎”的有689個。這意味著如果《指導原則》征求意見后正式落地,大批藥品通用名將面臨修改,其中包括“清開靈”“喉疾靈”“速效救心丸”“消炎利膽”“牛黃解毒片”等為市民所熟知的中成藥。不過《指導原則》也指出:“對于沿用已久的藥名,如必須改動,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。過渡時間應按國務院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”

影響

1、藥企營銷推廣或推倒重來

“清開以后不‘靈’了?”“風油不能叫‘精’,味精表示很恐慌”……對于《指導原則》,在微博等互聯(lián)網平臺上不乏“吐槽”之聲。而市民張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老牌中成藥改名可能讓消費者“蒙查查”。“以最常見的清開靈為例,如果改名為‘清開顆粒’‘膽酸珍珠母顆粒’或其他名字,我們很難把它和清開靈聯(lián)系起來,尤其對于老年人來說,改名后買藥可能存在不少麻煩。”

事實上,《指導原則》也讓多家中成藥企業(yè)感到“頭痛”。廣州某中成藥生產企業(yè)產品推廣經理向記者解釋,藥品改名是一項系統(tǒng)工程,更名后意味著包裝材料、說明書、小盒、紙箱及標簽等都要修改。更重要的是,中成藥的通用名是市場推廣和產品教育的核心要素之一,更名后意味著市場推廣工作將重新開始,無形損失更大。

“實際上不只是名字修改,即使產品包裝、字體調整等元素有調整,企業(yè)都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,對流通渠道和消費者進行二次教育。”上述藥企產品推廣經理稱。

據記者了解,《指導原則》意見征求將于2月15日截止,目前已有部分企業(yè)通過各種渠道與CFDA進行溝通,這些企業(yè)表示規(guī)范管理藥名確實可以遏制部分夸大療效產品對消費者的誤導,但對于有口碑的老字號品牌不應“一刀切”。

2、二三線藥企迎“彎道超車”機會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一條及2006年國家藥典委員會發(fā)布的《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》總則第8條要求,藥品通用名不能作為產品商標進行注冊,不過在實際操作上,中成藥通用名一直發(fā)揮著“商品名”的作用。

對此,河北某上市藥企公司高管向記者表示,與西藥不同的是,圍繞通用名營銷是中成藥企業(yè)通用的營銷方式,因為受中藥的文化沉淀等方面影響,在消費者眼中,通用名中原材料本身是指向對某種具體疾病起效,如果另外設立商品名,會花費更多推廣成本去建立商品名與療效之間的聯(lián)系,“若《指導意見》落實,對企業(yè)折騰不小”。

在CFDA數據庫中,多家上市藥企藥品或涉及改名,包括中新藥業(yè)、華潤三九、天目藥業(yè)、廣藥白云山及同仁堂等,有業(yè)內人士表示,更名落實后,藥品市場或將面臨重新洗牌。

北京鼎臣醫(yī)藥管理咨詢中心負責人史立臣(微信號 dingchenyiyao )告訴記者,更名后藥企的最大開銷主要集中在重新樹立品牌及培養(yǎng)消費者意識,這意味著生產同種藥品的企業(yè)將回到“同一起跑線”,此前位居二三線的藥企可以向銷量大且形成品牌效應的一線藥企發(fā)起挑戰(zhàn),進而實現(xiàn)“彎道超車

3、中成藥逐步回歸科學性

目前社會各界對《指導原則》中“一刀切”議論紛紛,認為應有所“區(qū)別對待”。而在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看來,中成藥通用名規(guī)范非常有必要。

“在現(xiàn)有中成藥的命名中,我們看到很多都用‘速效’‘靈’‘寶’等形容詞來表達效果,但在實際使用時,所謂的效用具體體現(xiàn)在哪里?另外有些中成藥名頭打得響,宣稱比治療同種疾病的西藥還有效,但實際生產過程中卻又加入了西藥成分;也有些中成藥對服用后產生的不良反應、禁忌癥等方面都以‘不明確’進行表述……這一切都是不可思議的,也是不負責任的。”宋儒亮指出,部分中成藥在命名時顯然缺乏科學依據,《指導原則》從命名開始整改規(guī)范,是中藥回歸科學性的一個好的開始,“從整體來看,雖然中藥本身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和歷史沉淀,但其本質還是治療用藥品,衡量藥品價值的標準應該是療效和科學,而不是先去談‘文化’‘歷史’。”

 《指導原則》出臺后具有法律效力

據記者了解,《指導原則》中規(guī)定細則已非“新規(guī)定”,其實《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》中關于“中成藥命名”的細則與前者基本雷同。不過就兩者性質而言,《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》屬于規(guī)范性文件,而正在征求意見的《指導原則》是國家部門規(guī)章,后者的法律位階效力遠高于前者。

宋儒亮表示,《指導原則》如果正式出臺具有強制性,是行政執(zhí)法的監(jiān)管依據,CFDA以及全國各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藥監(jiān)部門又可制定實施細則進行跟進,如果出現(xiàn)違規(guī)現(xiàn)象,則就會形成一系列的法律后果。

來源:信息時報,記者:貝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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